同時擔任兩家電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轉款行為無法合理解釋,違反忠實義務,需承擔賠償責任
【原創(chuàng)】文/汐溟
同一自然人同時擔任兩家電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兩家公司之間轉款,若轉款的兩家公司之間無合作或債權債務關系,法定代表人無法合理解釋轉款的性質及用途,轉款的正當性無法得到轉款公司的確認。該法定代表人是否違反忠實義務?轉款公司能否要求該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
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甲擔任乙電影公司執(zhí)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同時期,甲還擔任丙電影公司執(zhí)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唯一股東。2023年3月,甲自乙公司離職,繼任法定代表人查閱會計賬簿時發(fā)現(xiàn)2022年10月,乙公司對丙公司有一筆600萬元的轉款,備注用途為往來款。該筆轉款經甲審批同意,但查詢公司合同檔案,未發(fā)現(xiàn)乙公司與丙公司有合同存檔,雙方之間既無合作關系也無債權債務關系。乙公司遂函詢甲,要求其對該筆轉款的性質和用途作出解釋。但甲未予回應。乙公司對甲提起損害公司利益責任之訴,訴請甲賠償乙公司600萬元。
問題
乙公司的訴請應否得到支持?
評析
本文認為,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甲擔任乙電影公司執(zhí)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依法應對乙公司履行忠實和勤勉義務。
2022年10月,經甲審批同意,乙公司對丙公司轉款600萬元。甲對該筆轉款的性質和用途負有說明義務。但甲并未作出合理解釋。無法證明轉款的正當性、合理性。而且,在甲同意該筆轉款時同時擔任丙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且系該公司的唯一股東。
乙公司與丙公司之間并無合同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甲作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意乙公司向其持股的丙公司轉款,必然產生乙公司財產受損而丙公司獲利的后果。從實際結果看,甲作為唯一股東的丙公司獲得乙公司600萬元,甲具有利用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職權為自己出資的丙公司牟取利益的動機。據(jù)此,甲主觀上具有過錯??陀^上,因甲的審批行為,乙公司喪失600萬元,產生實際的經濟損失,且乙公司的前述損失與甲的審批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綜上,甲作為乙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利用職權為自己持股的公司牟取利益,損害乙公司的利益,違反忠實義務,應對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乙公司的訴請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文認為,應能得到支持。
參考判例: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終1967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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