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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無書面合同,劇組人員欠薪應如何確定被告?
【原創(chuàng)】文/汐溟
劇組工作人員如為影片的拍攝、制作提供勞務應與劇組或攝制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如無書面合同僅有口頭約定,無法有效保障劇組工作人員的權益,嚴重的情形下,對聘用方主體的認定都會產生分歧。以如下案情為例:甲是美術師,乙是某部影片的制片人,乙邀請甲參與該部影片的拍攝,為影片提供美術指導,薪酬按日計算,每日3000元。甲工作20日,應得酬金60000元。工作期間,乙以個人賬戶為甲轉賬20000元,備注中載明“某影片美術費”。剩余40000萬酬金經甲多次催要,乙未予回復。甲如提起訴訟,乙是否為被告?易言之,與甲之間存在勞務合同關系的主體是誰?
本文以案情類似案例的裁判要旨來解決所論問題。甲是攝影師,乙是某雜志的編輯。乙向甲約稿,言明該稿為雜志所用,并約定了酬金的計算方式。乙以個人賬戶向甲轉款,備注中載明“某雜志稿費”。因拖欠稿酬,甲提起訴訟,被告并非乙,而是該雜志的主辦單位丙。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甲為涉案雜志供稿,并有權獲取酬金。雙方之間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的認定,應當結合合同訂立過程、合同內容及履行情況等綜合判斷。
從涉案合同的訂立過程看,乙作為涉案雜志的工作人員以涉案雜志名義口頭向甲約稿,稿件供涉案雜志使用,因此,甲有理由相信乙的行為系代表雜志主辦單位丙履行職務行為,甲系與丙在訂立合同。
從合同約定內容看,乙以涉案雜志名義與甲就酬金計算方式等涉案合同主要條款進行了口頭約定,約定甲提供的稿件供涉案雜志使用。
從合同實際履行情況看,涉案雜志亦實際使用了甲提供的照片稿件,且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亦收到從涉案雜志出版人乙個人賬戶支付的部分稿費。
乙在本案中的行為均系代表丙在履行職務行為,丙作為涉案雜志的主辦單位是涉案合同當事人。
該案中,乙是丙的工作人員,職務為剪輯,工作內容是為雜志物色稿件,工作價值是為了滿足丙的利益。在與甲協商時,乙即明確指出稿件系為雜志所用,并非私用;實際上,稿件也確實為雜志所用;盡管部分酬金系其個人支付,但備注中標明其性質為雜志酬金,表明乙在為丙代付酬金。
該案中對合同當事人的認定取決于乙的行為性質,即系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條規(guī)定,“執(zhí)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fā)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zhí)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甭殑沾硇袨閼齻€要件:具備職員身份;處理職權范圍內的事務;非以個人名義。如前所述,乙滿足三個要件,其行為應為職務行為,效力應由丙承受。
同理,制片人乙也應為職務行為,并非合同當事人。但相較于雜志有公開且確定的主辦單位,影片攝制單位不易直接認定。影片包含眾多出品單位,也有攝制單位。本文認為,基于合同相對性的原則,負責攝制的單位有建組的權責,劇組工作人員通常由其統(tǒng)一簽約,影片的攝制單位應為劇組工作人員的聘用方,其應為合同當事人,出現如酬金拖欠等法律責任,其為適格的被告。
本文參考案例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民終2784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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