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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方未按約定方式交付劇本,受讓方否定收到劇本的事實,轉讓方應承擔何種舉證責任?
【原創(chuàng)】文/汐溟
劇本著作權轉讓合同中,對于劇本的交付方式,合同一般會作出明確約定,如當面或郵箱形式等,既然合同作出約定,當事人應該遵守。如果轉讓方未按約定的方式交付劇本,而受讓方否認曾收到劇本的事實,對于交付的主張,轉讓方應承擔何種舉證責任?
2021年7月6日,甲與乙簽訂涉案合同,甲將劇本完整版權轉讓給乙。約定乙在本合同簽署后2個工作日內向甲支付定金300萬元;甲于定金到賬后30個工作日內將劇本所有手續(xù)(含作者著作權轉讓合同、國家廣電總局立項批文、準予拍攝批文等)交付乙,交付具體形式為劇本電子版,交付方式為乙指定電子郵箱,其他手續(xù)為打印版,乙當面簽收視為審核開始,審核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簽約次日,乙向甲支付定金300萬元,但乙稱在約定期限內,并未收到甲交付的劇本及其他材料。乙據(jù)此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解除轉讓合同。甲辯稱在約定期限內交付過劇本,交付方式為當面和快遞兩種方式交付。但當面交付甲無法提供簽收記錄,而快遞交付也無法提供快遞單號。訴訟中甲僅能提供證人證言舉證曾交付劇本的事實。甲是否在約定期限內交付劇本?
涉案合同約定,對于劇本的交付方式應為電子版且應向指定郵箱交付。履行中,甲稱以當面和快遞兩種方式交付,等于變更了交付的形式,在債權人乙不予認可的情形下,應由甲承擔不利責任,即甲應承擔乙實際收到劇本的證明責任以及交付方式的變更獲得了乙的認可,雙方對此形成合意,或者雖然交付方式違反約定,但甲實際收到劇本并未造成損害等。
通常情形下,在劇本著作權轉讓合同關系中,未按照約定的方式交付劇本不會產(chǎn)生損害后果,交付的價值在于使受讓方能夠取得劇本,只要受讓方取得劇本,取得方式通常無實際影響。實務中,合同約定應以書面形式當面蓋章交付并出具簽收單,但轉讓方以電子版形式向受讓方郵箱或微信交付,受讓方明確表示收到劇本且對交付方式未持異議,在合理期限內也未再催告轉讓方按合同方式交付,應視為受讓方接受交付方式變更的行為,雙方對交付方式的變更形成合意。
但如果受讓方對此不予認可,對于擅自變更合同的轉讓方將承擔不利后果。一方面,對合同是否履行發(fā)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即甲依約負有交付義務,對于義務的履行應承擔舉證責任。另一方面,甲主張以其他方式履行了該義務,既然違反合同約定履行,應該對變更合同形成合意承擔舉證責任,即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變更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該案中,甲只能提供證人證言證明曾向乙以非合同約定的方式交付過劇本,但證人證言的真實性乙不予認可,而乙不予認可的理由又具有合理性,即證人證言證明的是甲曾以當面和快遞方式交付過劇本,但當面交付沒有乙的接收證明,快遞交付又無法提供單號,無法形成有力的證據(jù)鏈證明該事實,僅憑證人證言,無法確認甲所主張的事實。
綜上,對于劇本的交付,轉讓方應有契約精神,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交付方式交付,若違反合同約定以其他方式交付,需要承擔兩重舉證責任,即雙方對交付方式的變更形成合意以及轉讓方以變更后的方式實際交付過劇本。
本文案例改編自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26269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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