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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發(fā)出解除通知后編劇交付劇本且不同意解除合同,合同應否解除?
【原創(chuàng)】文/汐溟
劇本委托創(chuàng)作合同中約定,編劇逾期交付劇本,委托方有權解除合同。若編劇逾期未交付劇本,委托方發(fā)出解除通知,此后編劇交付劇本且不同意解除合同。該種情形下,合同能否解除?
甲委托乙創(chuàng)作劇本,約定乙應在2022年1月22日前交付劇本,同時約定若逾期15日未能交付劇本,甲有權解除合同。簽約后甲足額支付了酬金,但乙逾期3個月仍未交付任何劇本成果。2022年4月25日,甲向乙發(fā)送解約通知函,通知乙解除合同。乙于5月25日向甲郵寄劇本。在此后的訴訟中,乙不同意解除合同,不認可甲解約通知的效力。在發(fā)出解除通知之后,編劇乙履行合同,交付劇本成果,且明確拒絕解除合同。該種情形下,甲的解除通知能否產生解除的效力?乙的異議是否有效?
解決前述爭議,應考察兩個問題:甲行使解除權是否有法律依據;乙交付劇本后,甲是否有受領的表示。
首先,甲向乙發(fā)出解除通知,行使的是約定解除權。涉案合同約定,乙逾期15日交付劇本,甲有權解除合同。乙應在2022年1月22日前交付劇本,但截至4月25日甲發(fā)出解除通知之前,乙已經逾期3個月,約定的解除事由已經發(fā)生,甲行使解除權符合合同約定,具有法律依據。當然,將違約行為約定為解除事由的,若違約方違約行為顯著輕微,并非嚴重違約,對當事人合同目的實現(xiàn)無實際影響的,當事人也無權解除合同。該案中,合同將遲延交付約定為解除事由,遲延交付15日甲即可解約,乙遲延90多日,從程度看已屬嚴重違約,打亂了甲對項目的合理安排,已嚴重影響其合同目的。因此,甲有權行使合同約定的單方解除權。
應予注意的是,同為遲延履行致使解除合同,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有很大差別。如影片未在約定的時間上映,逾期3個月,當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權發(fā)出解約通知,此后一個月影片上映,且相對方不同意解除合同,該種情形下,解除通知可能無法產生解除的效力。因為雙方對解除效力產生爭議時,需審查法定解除權的行使事由。主張解除的當事人應證明遲延履行與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之間的因果關系,但影片已經上映,合同目的仍可實現(xiàn),遲延履行雖然違約,但并未完全剝奪當事人的期待利益,合同不宜解除,對于遲延履行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違約責任的方式尋求救濟。概言之,當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權,在相對方異議時,主張解除的一方應證明相對方的違約行為達到根本違約的程度。而約定解除權則不同,約定解除權具有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當事人只需證明條件發(fā)生即完成初步的舉證責任。如果將某種違約行為作為解除事由,當事人只需初步證明該違約行為發(fā)生即可,至于違約行為是輕度還是嚴重違約,對合同目的有無影響,應為相對方對解除提出異議時由其承擔的舉證責任。一般情形下,除非違約行為顯著輕微,合同完全無解除的必要,約定解除權都該被支持。例如,該案中,若乙遲延16天甲即發(fā)出解除通知,而收到解除通知后3日內乙即交付了劇本,甲的解除通知可能無法產生解除效力。
其次,即便甲先前發(fā)出解除通知,而且甲享有單方解除權,但此后有明確的繼續(xù)履約的意愿,否定其解除的表示,基于合同自由和鼓勵交易的原則,對合同解除的主張不應支持。如該案中,乙向甲交付劇本,甲接收,未持異議,甚至提出了修改意見,說明甲有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意愿,合同效力應予維持。
綜上,將遲延交付約定為解除事由,委托方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后編劇交付劇本且不同意解除合同,合同能否解除主要取決于遲延違約程度,只要不是顯著輕微通常都可產生解除效力,此外,委托方無否定先前解除行為的意思表示。
本文案例改編自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0)京73民終543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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