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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如因報審影響院線如期上映之“影響”是否包含一切影響?
【原創(chuàng)】文/汐溟
影片合作攝制或聯(lián)合投資合同中約定,“影片如因報審影響院線如期上映,乙公司不追究甲公司的違約責任。”該條約定中“影響”是否不受限制,任何影響都可成為免責事由?
案情
2021年1月2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影片聯(lián)合投資合同。甲公司為影片的主控方,乙公司為影片的參投方。合同A條約定,影片如因報審影響院線如期上映,乙公司不追究甲公司的違約責任。合同B條約定,影片預計上映時間為2021年6月1日。合同C條約定,2023年1月2日前若影片仍未上映,甲公司應退還乙公司投資款。影片未在2023年1月2日上映,1月3日,乙公司向甲公司發(fā)送商函,要求甲公司退還投資款。甲公司回函稱影片于2021年2月1日已經完片并開始報審,因受報審影響未能在2023年1月2日前獲得公映許可證。依據合同A條約定,應免除退還投資款責任。
爭議
雙方對合同A條款的含義存在不同的理解。
甲公司認為影響應包含一切影響,只要影片完片后進入報審階段受到影響,進而阻礙發(fā)行,即應免除一切違約責任。具體而言,該條款中影響不受限定,指一切影響。
乙則主張“影響”應作限縮解釋,均有其嚴格的適用條件,并非毫無限制。
評析
筆者贊同乙公司的主張。
理由如下: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A條“影片如因報審影響院線如期上映,乙公司不追究甲公司的違約責任”的約定內容過于抽象,應結合B條和C條以及行業(yè)慣例,根據公平和誠信精神予以解釋。
關于“影響”,該條僅約定報審影響,但未約定報審產生的何種影響,以及報審影響的產生的原因,更未約定該原因產生是否包含甲公司的過錯。
應具體分析各種情形:
第一種,影片報審環(huán)節(jié)存在修改的可能,而修改的原因也包含多種,如果因為內容或技術質量存在問題,那么甲公司作為影片主控方,對影片的內容或技術負責,若因內容或技術問題而需要修改,進而影響報審進度,甲公司存在過錯,不該因此而免責。對A條擴大解釋,若因甲公司的過錯影響影片報審,進而阻礙發(fā)行,甲公司對此免責,那么該解釋顯然違反基本的誠信精神,有違公序良俗,難具效力。
第二種,影片報審階段,國家主管機關頒布新的政策進而對影片審查產生實質性阻礙,例如特殊題材影片,在報審階段出現(xiàn)諸如外交關系或審查政策的重大變化,對審查期限產生影響,該事實屬于當事人不可控的情形,甲公司并無過錯,也非造成障礙的原因,可以免除責任。
第三種,疫情影響報審。雙方簽約時,疫情已經爆發(fā)一年之久,且何時結束不可預知,故疫情并非不可抗力,即便對報審有影響,甲公司在簽約時也該納入考量因素。若其明知疫情會對報審有阻礙卻仍然將合同C條款訂入合同,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此外,影片報審屬于行政審批,具有行政許可的性質,對于審批的流程、期限均有相應的法律規(guī)定,受疫情影響,輕微遲延或可理解,但在近2年時間都未能通過審批難以令人信服。
而且,即便報審中出現(xiàn)阻礙事實,但該事實的影響期限如何計算?如何達到近2年之久?難予舉證。
筆者認為,若證明甲公司的主張,較為合理的情形是甲公司在完片后及時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審申請,但主管機關逾期未作回復,持續(xù)的行政不作為,而且甲公司提起了行政復議或訴訟,但仍未消除該影響。該情形下,影響系主管機關造成,甲公司無任何過錯。
在合同中常有例舉+一切或所有的約定方式。在一起特效制作的合同糾紛中,委托方在合同中列舉了受托方的工作內容,同時用一切要求、所有工作等表述來兜底。履行中委托方提出列舉之外的工作要求,受托方未予完成,委托方據此追究受托方的違約責任。該案中委托方的主張未獲支持。所有并不當然包含所有,一切也并非可以囊括一切。通常應以合同整體條款為基礎,根據公平和誠信原則予以限縮解釋,都有其限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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