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享有署名權、衍生品收益分配權的影視固定收益投資合同是否為借款合同?
影視投資合同中既約定有固定收益回報條款,又約定投資方享有署名權和衍生品收益分配權等權利。合同性質應如何認定?是否為借款合同?
約定
2021年4月,甲與乙簽訂《電視劇聯(lián)合投資合同》,主要包含如下內容:1、甲乙雙方決定共同攝制電視劇。2、該劇的全部攝制、發(fā)行及報批送審工作均由甲負責完成,包括立項、劇本創(chuàng)作、拍攝、后期制作、報批送審及發(fā)行等。3、乙投資6000萬元,占該劇投資比例12%。4、乙對該劇的投資收益按照保底收益45%計算,即乙投資收益為投資額6000萬*45%。甲收到乙支付的投資款之日起至18個月滿之日,無論該劇是否拍攝完成、獲得發(fā)行許可證、有無發(fā)行或有無發(fā)行收益,甲都將乙投資本金及投資收益返還乙。5、衍生品開發(fā)收入:根據該劇開發(fā)的游戲、動畫、服飾、玩具、人物模型等收入,應在扣除代理費、宣發(fā)費等運作成本后的利潤,甲乙雙方按照投資比例分享。6、該劇發(fā)行時乙享有聯(lián)合出品單位署名權。
爭議
甲乙因合同履行產生糾紛。訴訟中雙方對合同性質產生爭議。甲認為,涉案合同名為投資,實為借款,涉案合同應為借款合同;乙主張,涉案合同系投資合同,屬無名合同性質。雙方的各自理由如下:
甲認為涉案合同系借款合同的主要理由為:區(qū)別于投資合同,借款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合同權利義務主要體現(xiàn)為一方出借資金,另一方償還本金或者本息。在資金往來目的、出資人是否支配資金使用或是否參與經營,是收取投資回報還是無償或按約定收取利息等方面,二類合同均存在明顯區(qū)別。故而判斷合同屬于何種法律關系,應當根據案件事實,從合同權利義務的約定、合同履行等方面綜合考量。首先,涉案合同約定電視劇的全部攝制、發(fā)行及報批送審工作均由甲負責辦理,乙既不參與,也不享有支配、控制的權利,不符合投資行為的一般特性。其次,乙的合同義務主要為支付本金,合同權利主要為到期收取本金和固定收益,雖然依據合同約定,乙還享有電視劇的署名權和對衍生品收益分配權,但該部分在整個合同中占比極小,乙的主要合同義務從整體上體現(xiàn)為提供“投資款”和到期收取固定收益,也不符合投資的特點。最后,無論電視劇是否發(fā)行,是否產生收益,乙均可到期收取保底收益,亦有違投資活動“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原則,而更符合借款合同中關于利率約定的特點。因此,乙向甲提供的“投資本金”應視為借款本金,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收益”應視為利息。涉案合同名為投資,實為借貸;名為收益,實為利息。涉案合同應為借款合同。
乙認為涉案合同系無名合同的依據為:借款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合同權利義務主要體現(xiàn)為一方出借資金、另一方償還本金或者本息。涉案合同約定乙除享有投資收益外,還享有電視劇的署名權、衍生品收益分配權,其與典型形態(tài)下借款合同存在明顯區(qū)別,應屬于非典型(無名)合同。
評析
上述兩種觀點分歧的核心在于涉案合同是典型合同還是非典型合同。雙方均認可涉案合同內容中包含有借款合同特征,同時還有非借款合同性質的內容,區(qū)別在于甲認為涉案合同中借款合同性質占據主導,非借款合同內容所占比重較輕,可以忽略,其性質可以為借款合同所吸收,應依據主要性質及特征來認定合同性質;而乙認為,非借款合同性質的內容消除了涉案合同的典型性,既然涉案合同不止一種法律關系,除借款合同法律關系之外還有其他權利義務關系,則基于其典型性的喪失,涉案合同應為非典型合同。
本文支持乙的觀點,可以從“整體”、“典型”和“比重”三個角度來解釋涉案合同的非典型性。首先,爭議涉案合同是否為借款合同系就合同整體而言,雙方對合同進行性質認定的目的,是將其作為某種典型合同來定性,然后依據法律對該典型合同的規(guī)定來主張權利。無論是借款合同還是投資合同,均系對合同整體而言,而非專指合同內容中存在的某種特征以及基于該種特征所體現(xiàn)出的某種性質。就合同整體而言應該名實相符,對合同的定性應能涵蓋合同的所有部分,如所定性質只能對應合同某一種特征,無法包含其他部分,則一偏概全,有失偏頗。其次,典型合同之所以為典型,因為其符合法定的典型特征。典型合同是《民法典》對其內容、性質、規(guī)則有明確規(guī)定的合同。對于借款合同,《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焙贤瑑热莘锨笆鎏卣鳎饕s定一方出借資金,另一方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才具有借款合同性質,如果除包含前述內容外,還存在其他權利義務關系,則與借款合同的法律定義不符,不具典型性。最后,對于多種法律關系在合同中的比重,涉案合同既有借款合同特征,也有署名和衍生品收益分配兩種權利義務關系,甲認為后者在合同整體中的比重較輕。合同中存在多種法律關系時應如何評價所占比重呢?涉案合同約定,乙的主要義務是對該劇投資,主要權利有三:固定收益權、署名權和衍生品收益分配權。其中,署名權是精神權利,對乙有何種價值,是否系其重要合同目的,除乙之外的主體不易判斷;固定收益權和衍生品收益分配權均為經濟權利,從投資角度看,固定收益和衍生品收益哪種能為乙創(chuàng)造更多的經濟價值屬于商業(yè)問題,存在不確定性,衍生品分配的收益未必低于固定收益,故而,固定收益權與衍生品收益分配權在合同中的比重,實際很難準確認定。綜上,涉案合同既約定固定收益回報,包含借款合同關系,同時又約定署名和衍生品分配事宜,具有合作創(chuàng)作的部分特征,兩種法律關系統(tǒng)一于合同整體中,相互影響、相互交織,使合同失去典型性,應為非典型無名合同。
參考判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1)京民終633號民事判決書
內容由作者原創(chuàng),轉載請注明來源,附以原文鏈接
http://m.266.gd.cn/weidianying/265992.html全部評論
發(fā)布者暫未開放下載權限
我們正努力使更多創(chuàng)作人開放下載權限,敬請期待...
確定下載本片嗎?
提交成功
待作品發(fā)布者確認
無法認領此作品
只有實名認證的用戶才可以進行作品創(chuàng)作人關聯(lián)哦~
提交成功
待創(chuàng)作人確認
取消邀請
表情
添加圖片
發(fā)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