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超出仲裁庭指定期限提交的證據,對方當事人應如何處理?
【原創(chuàng)】文/汐溟
庭審中,仲裁庭指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補充提交證據的期限,并明確告知若逾期提交仲裁庭有權拒絕接受。一方當事人超出舉證期限補充提交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應如何處理?
案情
甲、乙簽訂影片投資合同,因合同糾紛提起仲裁裁決。庭審中,仲裁庭要求雙方如有補充證據應在2022年5月1日前提交,逾期提交,仲裁庭有權拒絕接受。甲于2022年4月31日補充提交證據。5月28日,再次補充提交證據。
問題
對于甲二次補充提交的證據,乙應該如何處理?
評析
本文認為,對于超出舉證期限提交的證據,應根據仲裁規(guī)則予以處理。以北京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guī)則為例,該委《仲裁規(guī)則》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guī)定:“仲裁庭有權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應當在要求的期限內提交;逾期提交的,仲裁庭有權拒絕接受。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接受的除外?!币罁翱钜?guī)定,當事人應該在仲裁庭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逾期提交產生的后果是仲裁庭可以拒絕接受,但在兩種情形下存在例外,其一為當事人另有約定,其二為仲裁庭認為有接受的必要性。據此,超出仲裁庭指定的舉證期限提交證據,多數情形下都會被拒絕接受,少數情形下因具備例外的條件而被接受。那么,例外的兩個條件具體包含什么要件?應如何解釋?
首先,當事人另有約定,本文認為主要包含兩種情形,其一為當事人在仲裁協(xié)議或仲裁條款中明確約定,超出仲裁庭指定的舉證期限,一方提交的證據,另一方予以接受。如當事人存在前述約定,仲裁庭認可其效力,接受證據。其二,當事人雖未以仲裁協(xié)議或仲裁條款的形式對超出仲裁庭指定舉證期限提交證據是否接受作出約定,但另一方明確認可,對超出舉證期限提交的證據不持異議,或者雖未明確認可但以積極質證的行為實際作出認可表示。
其次,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接受之“必要”應作何解?對于超出仲裁庭指定舉證期限提交的證據,仲裁庭一方面有權拒絕接受,另一方面在認為有必要的情形又可以接受。仲裁庭認為必要的根據是什么?有何標準?
本文認為,仲裁程序中的舉證期限分為兩種,一種為仲裁規(guī)則明確規(guī)定的期限,被申請人通常應該在答辯期內提交證據,以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為例,該委《仲裁規(guī)則》第十一條規(guī)定,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答辯通知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意見和根據的事實和理由,答辯意見所依據的證據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據此,被申請人應該在答辯期內完成;另一種為仲裁庭指定的舉證期限,通常在庭審中由仲裁庭指定。相較于前者,仲裁庭指定的舉證期限更應該被嚴格遵守,對其違反,過錯程度更深,更具違法性。基于此,對于超出仲裁庭指定舉證期限提交的證據,其接受的必要性不宜作廣義解釋,應該予以嚴格限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zhí)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對于仲裁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要求滿足條件中包含該證據屬于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第十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需要滿足的條件中也包含該證據屬于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參照前款規(guī)定,超出指定舉證期限提交的證據,以能夠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為宜。如補充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無關聯(lián)或者并非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則缺乏必要性,仲裁庭無需接受。
應予說明的是,對于超出仲裁庭指定舉證期限提交的證據,仲裁庭是否接受都不影響最終裁決的效力。首先,是否接受屬于仲裁庭的權利,即便缺乏必要性,仲裁庭接受也無不當,即便是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具備必要性,在超出指定期限情形下,仲裁庭拒絕接受也符合仲裁規(guī)則,行使權利也具合理性。
該案中,庭審中仲裁庭指定的舉證期限為2022年5月1日前,甲在5月28日提交的補充證據,超出舉證期限。乙作為當事人,應該首先表達對甲補充證據的意見,如其明確認可,則仲裁庭可接受,如其不認可,仲裁庭可審查證據后評估有無接受的必要,進而作出是否接受的決定。仲裁庭決定接受的,應告知乙質證,乙需發(fā)表質證意見,乙拒絕質證的,不影響仲裁庭對證據的認定及采信。
內容由作者原創(chuàng),轉載請注明來源,附以原文鏈接
http://m.266.gd.cn/weidianying/261356.html全部評論
發(fā)布者暫未開放下載權限
我們正努力使更多創(chuàng)作人開放下載權限,敬請期待...
確定下載本片嗎?
提交成功
待作品發(fā)布者確認
無法認領此作品
只有實名認證的用戶才可以進行作品創(chuàng)作人關聯(lián)哦~
提交成功
待創(chuàng)作人確認
取消邀請
表情
添加圖片
發(fā)表評論